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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中途要求退租 剩余租金可以退回

莫小松

【租房中途要求退租 剩余租金可以退回】近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覃某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租赁该房,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要求退回剩余租金,并要求赔偿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14年04月11日10:45    来源:法制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租房中途要求退租 剩余租金可以退回

  法制网讯 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通讯员黄雅静 近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覃某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租赁该房,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要求退回剩余租金,并要求赔偿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覃某诉称,其于2013年7月16日租赁权属甘某的某房屋,并与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租赁金额及交付方式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当天,覃某交付给甘某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的租金6600元、保证金1100元,共计7700元。租赁期间,由于覃某的个人原因不能继续租赁甘某的房屋,故其向甘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同意甘某没收保证金1100元,但要求甘某退还覃某剩余的租金。

  庭审中,甘某认为覃某单方强制性终止合同,构成违约,覃某提交的起诉书中也明确承认违约,按双方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来看,其不需要退还原告任何费用。同时,覃某并未将所住房屋的钥匙交还于甘某,直至2014年1月18日,甘某才拿到房屋的钥匙,在钥匙交还给甘某之前房屋仍受覃某控制使用,覃某有故意抵赖房租及无理敲诈之嫌。

  法官说法:

  覃某与甘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甘某已于2013年10月17日收到覃某发出的关于因覃某个人原因要求与甘某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距今已经超过一个月时间,符合合同上述条款中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故对于覃某要求确认租赁合同终止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退还租金的问题,法院认定覃某以书面形式通知甘某的时间为2013年10月17日,故覃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甘某支付通知期限内的租金,即支付至2013年11月16日止。因覃某已向甘某交纳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1月15日的租金6600元,故甘某应当退还覃某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1月15日的租金2145.5元。

(责编:唐沰、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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