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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期房款

林浩 周伊辰

2014年07月11日07: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广西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期房款

  中新网南宁7月10日电 (林浩 周伊辰)记者10日从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广西住建厅和工商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部门提倡和引导商品房交易当事人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据悉,新版合同变动较大,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预售现售一分为二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将商品房买卖明确分为预售和限售两个版本,分别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由于商品房预售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以往购房者和开发商也经常因为商品房预售时的承诺与最终交房时的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因此新版合同一分为二,形成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

  旧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未对预售和现售作区分,合同条款设计不明确,不能有效诠释两者之间的差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对商品房现售进行了说明,反映随着行业的成熟与进步,现房销售已成为房地产业发展的方向。

  完善交付条件和手续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提出,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房屋测绘报告等条件,同时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达到的标准,包括水、电需达到使用条件,供暖设备等应达到约定条件等。

  在交房流程中,新合同要求开发商在交房前十日通知买受人,并且交房过程中买受人有权先查验房屋再办理交房手续。

  提示易忽视问题

  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一房多卖”、“司法查封”以及买受人对使用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现象,新版合同要求双方作出承诺,明确出卖人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并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规定非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开发企业不得披露买受人信息或者将买受人信息挪作他用。该约定能有效遏制买受人个人隐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最大限度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了权利义务关系。

  细化违约责任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责编:朱江、唐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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