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原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收费员李海超,伙同同事张倩等人,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补缴的土地收益改成房改房上市土地出让金,多次免收或少收土地收益款共计295.7万余元。近日,市二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李海超有期徒刑11年,判处张倩有期徒刑6年。
李海超现年25岁,张倩现年30岁,案发前,两人都是丰台区房屋登记大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按规定,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的经适房购房满5年的,可以上市买卖,房主在上市出售时应补缴土地收益,缴纳比例为房屋总成交价的10%。但如果改成房改房上市土地出让金,额度仅是按每平方米15.6元乘以建筑面积,两者差距很大。李海超称,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上市土地收益本来是22万余元,被其和张倩写成房改房后,上市土地出让金只有1845元,最终少收了21.8万余元。
法院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李海超伙同张倩等人多次将本应收取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土地收益款,通过免收或少收方式,将钱款据为己有,数额共计170.7万余元。
此外,李海超还于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间,伙同另外两名同事及一名房产经纪人,以相同方式贪污了共计125万余元。涉案的其他3人已被另案处理。
一审法院于今年4月以贪污罪判处李海超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处张倩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李海超随后上诉,认为量刑过重。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