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某村原村支书倪玉杰将公家土地出租的部分租金8万余元截留,为自家购买了一辆捷达车。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倪玉杰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现年43岁的倪玉杰自1999年起担任通州区漷县镇小屯村党支部书记,还兼任过该村村主任。2000年4月,他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7天。
2013年7月31日,倪玉杰被羁押。检方指控,2012年10月11日,倪玉杰利用担任小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村3名村民流转给小屯村集体的土地19.5亩出租给王某、谭某,并要求谭某将租金58.5万元转入倪玉杰个人账户。后倪玉杰未将土地租金交给村委会,并于2012年10月13日使用其中的8.2万余元为自家购买捷达轿车一辆,户名为倪玉杰的妻子。
受审时,倪玉杰认罪,其家属在案件审理期间代为退赔赃款。
对于58.5万元租金为何没有进入村集体账户,倪玉杰在法庭上解释称:“当时会计不在,我就让他们把钱直接打到我自己的卡里了。”对于用公款买的捷达车,他称村委会有时也会使用。
倪玉杰还称,除了涉案的8万余元,其余大部分钱款被他用于村委会的合同履行和欠款偿还。而他公款私用的行为很快被纪委发现。纪委找倪玉杰谈话核实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检方认为,倪玉杰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村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构成坦白。
倪玉杰当庭悔罪,“我对不起政府培养和村民信任,希望法庭能够对我从轻判决。”其辩护人认为,倪玉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愿意退赔赃款,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玉杰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倪玉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倪玉杰构成自首等意见,经查,倪玉杰系被动归案,不具有到案的主动性,不是自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本案也不适宜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处倪玉杰有期徒刑2年6个月,已退至法院的赃款发还通州区漷县镇小屯村。在案扣押的涉案捷达轿车则发还倪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