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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创新企业债券融资 推进棚户区改造

唐爱平

2014年09月09日08:43    来源:湖南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创新企业债券融资 推进棚户区改造

  本报9月8日讯(记者 唐爱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企业债券融资对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支持力度,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

  《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求测算分析,逐省研究融资预案,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增加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指标。除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较多、资金缺口较大,且地方政府性债务率较低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其承担棚户区改造的城投类公司年度发债规模指标。

  《通知》明确,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前提下,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的,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通知》提出推进企业债券品种创新,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试点。项目收益债券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

  《通知》要求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是国家发改委将与国家开发银行进一步加强合作,紧密衔接,研究设计发债方案,互相补充,多渠道融资。二是继续扩大与开发银行合作开展的棚户区改造“债贷组合”范围,扩大发债规模。三是加大企业债券与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实施棚户区改造“债贷组合”的力度,支持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债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任务。

  《通知》指出,要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科学合理设置债券期限和还本付息方式。凡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地方城投类企业发债可不再实行分摊还本的强制性债券方案设计,企业可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回收的具体情况设计债券发行方案,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责编:尹晶晶、唐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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