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好友向其借钱,本约定借期两年,按月结清利息。但借款方付完一期利息后便不再支付,甚至还将名下房产转让。近日,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借款方返还原告3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多年老友借钱不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刘某与李某是旧识。2013年9月,李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借期2年,月息3分,按月结清利息。但是,李某付完一期利息后便不再支付,刘某多次催讨无果,还得知李某将名下房产转让,这不是准备做“老赖”的节奏吗?由于债务尚未到期,刘某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本是碍于朋友脸面,靠李某主动归还,没想到对方却要赖账。无奈之下,刘某便找到律师咨询相关情况。通过法律咨询,刘某了解到,由于借款方李某经营状况恶化,并且转让了自己的住房,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次刘某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
法院判决提前解除合同债务人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2014年6月,刘某委托律师,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向原告及时支付利息,已违反双方利息按月结清的约定。其间,被告还转让了自己的住房,并在应诉后表示暂无能力全部返还借款,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月结清”及到期还款义务,其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最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3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债务人违约原告可用预期违约制维权
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韩炜律师表示,预期违约制度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它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韩炜告诉记者。
据韩炜介绍,当债务人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况时,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用预期违约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但是,债权人要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即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预期违约情形,而不是主观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