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贾雪梅)男子与前妻协议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子赠与独生女。不料,如今前妻再婚后与现任丈夫生了一儿子,便反悔了要撤销赠与给女儿的房产。昨天,家住东西湖区的刘先生向晨报律师在线(QQ群号:361946969)求助,“前妻的做法合法吗?”
2010年,刘先生与妻子张晓晓(化名)协议离婚,两人育有一个女儿贝贝(化名),婚后两人买了一套140平米的商品房。由于离婚协议中,两人约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儿归刘先生抚养,归张晓晓份额的一半房屋产权则赠与女儿。
2012年,张晓晓再婚后,生下一个儿子,便想将之前对于女儿的房屋赠与撤销。随后,她找到前夫刘先生,声称,反正房子还没过户给女儿,并且由于当时考虑不周,存在重大误解,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赠与女儿房产的相关约定。
[ 律师说法 ]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谈旭: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约定包括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协议内容,除有法定情形外,不得变更与撤销。本案中,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与撤销的法定情形,故张晓晓的请求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