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在广州中介公司的撮合下,许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想买下罗某在番禺某知名楼盘的房子,价值128万元,首付38万元。双方约定,同年6月30日前完成交易手续,中介服务费为16000元。
许女士坦白,自己是心水那房子,但自己属于限购对象。中介得知后,称“自有办法”。中介出主意,要帮她妹妹办理纳税证明,用她妹妹的名义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许女士也没多想,爽快地支付一半中介费和相关办税费用,共一万多元。
不想,这事还是黄了。一研究政策,自己妹妹也是限购对象,房子终究没法买成。许女士一想,这中介本应知道她和妹妹都是限购对象,还让她签订三方合同,不是讹人么?于是要求中介把一万多元的钱还回来。
协商不成,闹到了法院。但中介公司却说,是许女士声称自己可以解决好问题,还私下委托中介人员帮忙手续。中介公司不但不赔偿,还提起反诉称已经履行了中介服务,许女士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许女士应继续支付剩余中介费和违约金共四万多元!
番禺法院一审理,识破了双方都存在恶意规避限购侥幸心理,决定“各打五十大板”—谁的诉求都不支持!
地点:广州番禺人民法院
结果:许女士不应追回中介费,中介也不该追索赔偿。
理由:许女士作为买方,对自己及妹妹是否符合购房资格应负有必要的审慎义务,明知属于限购对象,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应由许女士自行承担。中介已经提供了订约机会并促成签订合同,根据公平原则,许女士不应追回中介费。而作为专门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专业组织,中介应当清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如实告知买卖双方。可见,中介未能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郭海燕 马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