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记者获悉,新修订的《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已正式下发,与之前相比,不但增加了监管单位、拓宽了监管途径,预售还将根据企业信用评定划分等级。
与之前一致的是,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预售人不得在监管账户外收存预售资金。但是监管部门有所变化,市住建局仍是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则作为配合部门对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全程全额监控、重点监管的方式。监管单位对用于预售项目在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前所需工程建设费用的预售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由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加20%的不可预见费用组成。
记者在对比中发现,新规新增加了预售资金监管实行网络管理制度,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监管系统,通过系统对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监管。记者了解到,这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系统化、网络化监管的需要,同时也是为商品房预售市场更加规范。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将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根据要求,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需要到监管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原则上一个项目设立一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该与监管系统对接。使用POS机收款的,POS也机应与监管账户连接。同时,监管账户禁止开通企业网上银行转账业务,来确保专款专用。
新规规定,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交纳的预售资金,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首期房款应由预购人于网上签订预售合同后、联机打印正式合同文本前,凭交款通知单通过监管银行柜台或者与监管账户连接的专用POS机直接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同时,被监管项目将参照企业信用评定划分为A、B、C三个等级。根据项目等级情况,监管账户内预留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2.5%、3%、5%,且不得低于200万元。
记者了解到,新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记者 张浩)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