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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棚户区改造鼓励异地安置、货币补偿

2014年12月29日17:02    来源: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青岛:棚户区改造鼓励异地安置、货币补偿

  日前,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鉴于主城区就地安置房源不足,今后棚户区改造房屋将鼓励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全款补偿最低按35平方米面积计算,公摊面积单独计算。

  新《办法》对原来的危旧房补偿办法进行了调整,市内三区等主城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该《办法》,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可参照《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鉴于主城区就地或就近安置房源不足,《办法》鼓励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其中,征收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居民选择异地房屋安置并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6万元的奖励;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的,还给予每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

  在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方面实行分户评估、一户一价,并统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具体而言,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再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如仍不足45平方米,则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50%支付房款。同时,明确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不再按照原规定补偿危旧房居民的公摊面积差。

  此外,新《办法》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办法,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将按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的,由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记者 蓝娜娜)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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