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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征可不征的契税 都不应该再征

2014年01月18日10:35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可征可不征的契税 都不应该再征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今后夫妻之间任何形式的房屋权属变更等事项都将免征契税。此项免税政策的要义是,“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一律免征契税。”

  若将此项政策的解析换成普通民众人人都能听懂的大白话,就是今后在夫妻之间,无论是房产证或土地证更名、加名、减名,还是变更房产或土地在夫妻之间的持有比例,政府都将免征契税。这是一项顺应民意的免税政策,虽说所涉及家庭或人群就总体而言非常小众,但因其顺应了民意,自会受到舆论欢迎,故而,此项免费政策可归并入“良政”之列。

  不过,此项免费政策还不能被视为单纯的新政。这一免税政策的前身是2011年财政部与国税总局的82号红头文件。当时的82号文作出了“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之“征税让步”。

  这一“征税让步”缘于当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此项新司法解释如同天上丢下一枚炸弹,一度引发房产证“加名”热,并由此引发全社会对政府借机开征房产“加名税”的猜测和忧虑。经媒体和网络轮番炒作,这事的“温度”远远高出2011年盛夏的高温酷暑。一时间,财政部和国税局被拉到舆论下反复“烘烤”……直到如今,人们依然不知当时的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是否动过借机向夫妻开征房产“加名税”之念头,但就算有过此念头,面对近乎汹涌的舆论浪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硬扛”了半月余后,终于赶在当年8月底的最后一天,放弃了开征“加名税”的打算。然而,当时的“征税让步”又非常有限,只对“加名税”作了让步,对同一变更背景下的“减名税”、“更名税”和“变更份额税”却作了本不该疏漏的“疏漏”。这多少也可以理解,2011年时的中国,发端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对政府税收的重创正经历第二轮,税收增幅正好掉进个位数,对于政府,那时若出台任何一项针对特定民众或特定行业内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包括确定减免税范围大小,都会变得异常敏感、迟疑及患得患失。梳理了上述背景,人们自然明了,此项免税政策系2011年“旧政”的延续、补充和完善。

  中国文化一向推崇君子爱才、取之有道。对于现代政府,不论其政治属性,“政府征税、取之有道”的原则也必须坚守。客观讲,新中国成立后以及改革开放头三十来年间,用“取之有道”作为标尺度量,政府所作所为是有诸多亏欠的。在此容笔者举领取房产证有关的一个例子:政府曾经规定,地产商开出卖房收款发票到买房人向政府领取房产证有时间限定,超过时限再去领房产证时,买房人就得向政府缴纳相应的按天累加计算的“滞纳金”。而现实中,还真有少数买房人在买房时已债台高筑,一时筹不到领证所必须缴纳的房产契税款项,故而选择了暂缓领取房产证的做法,结果,政府对其毫不客气地征收了“滞纳金”,导致了越穷越得缴滞纳金的荒诞局面。当然,中共十八大后,政府正分批次清理多如牛毛的不合情、不合理之税费,上述“滞纳金”已被悄悄取消……循着上述积极变化,不只是在全国层面,即如在地方层面,仅在法定的房产契税领域之内,同样的变化也在时不时呈现。譬如,以最近两年作为观察时段,北京规定个人所购家庭唯一住房可减半征缴契税,上海规定本市户籍居民购买规定面积的公有住房可免征契税等等,都是地方税务部门不再一味在“税眼”里打转的积极改变。

  今日中国,大量民生欠账远未还清,国家到处需要花钱,政府对全社会施以大规模减税的可能性极小。那么,作为政府对民间减税诉求的真诚回应,当前及今后一个阶段,不妨把减税的重点,放在一切“可征可不征”的契税都不再稽征这一层面上寻求新突破。符慕欣(上海 学者)

(责编:孙红丽、唐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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