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7年,广东将改造各类棚户区约13.8万户,棚户区改造将得到财政补助。11日,记者从广东省政府官网公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获悉,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棚户区安置住房可办理产权证。
安置房约60平方米
《意见》提出,将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华侨农场非归难侨集中地区的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改造项目。2014—2017年,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约13.8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约7.4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约4.6万户、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约1.8万户,全面完成国有林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以现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改造的住户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棚户区内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华侨农场职工(含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记者了解到,新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
居民承担部分建设资金
根据《意见》,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主要采取“八个一点”的方式筹集,即中央申请一点、省里补助一点、市县筹集一点、银行贷款一点、企业解决一点、个人自筹一点、政策减免一点、其他支援一点。
其中,省财政按照每户1万元的补助标准支持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于中央财政加大补助力度的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省财政相应加大补助力度。根据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省财政对改造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此外,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改造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部分资金。
安置房可办理产权证
《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其中实行实物安置的,安置住房应优先建设并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安置住房以就地、就近建设为主,采取异地建设方式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适当予以奖励。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住房,可参照韶关市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政策办理有关产权证;对其他棚户区安置住房,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证。
(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