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改善农民工居住相对比较集中的居住区的基础环境。比如城乡结合部、旧住宅区,农民工居住比较集中,我们现在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改善这些地方的基础设施条件,比如说水、电、气、道路,包括环境卫生,同时改善这些区域的公共服务环境,比如教育、医疗等等社会公共服务,使他们现在的居住环境、居住安全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对于城中村或者棚户区的改造,也要求地方要结合这样的改造考虑农民工的需求,结合他们的特点,要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四、要强化用工企业的责任。对于用工量比较大的、用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一方面这些企业应该给农民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居住条件。同时也允许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农民工公寓,或者是农民工宿舍,也允许一部分企业在自用土地上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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