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明确提出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且要求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
《通知》明确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咨询内容的繁简程度协商确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房屋买卖居间代理和房屋租赁代理的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记者了解到,根据此前本市修订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予以了明确。例如,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为成交价的2%,买卖双方各1%;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费,为400元,买卖双方各200元;代办贷款服务费,为600元,买方承担;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为300元,买方承担;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为1个月租金,租赁双方各50%。新的《通知》中,明确房地产咨询、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出台具体指导价格。
根据《通知》,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方面,仍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挡累进计收;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土地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挡累进计收。
此外,《通知》进一步要求,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对象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收费后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服务职责,以及串通涨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