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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27幢豪华庄园藏密林 家家装探头涉违建【4】

2014年08月05日08:45    来源:新闻晨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上海崇明27幢豪华庄园藏密林 家家装探头涉违建

上海崇明27幢豪华庄园藏密林 家家装探头涉违建

  对话

  村民:搞“林家乐”根本就是借口

  丁老伯在新光村已居住了近30年,原来是附近农场的一名农民。在他的记忆里,这片位于新光村路两侧的土地,以前全部是农田。“当时这条路也很小,一直到河边,全都种着水稻和蔬菜。后来收成不好了,也曾荒废过很长一段时间。”丁老伯说,直至2003年、2004年左右,为增加绿化面积,有部分土地种上了树木,几年下来,这里已变成一片茂密的树林。

  “从2009年底开始,先是有人修路,本来以为是好事,但接着树林就被人用铁丝网给围了起来,并有人开始砍伐、移植树木,清地盘,建房子。”陈阿姨也是新光村的老居民,说起这些“林庄”,她显得有些激动。“这些树长大不容易,2010年时,不知道砍了多少,就是为了腾出地来给他们建房子。”看到树林被砍,村民们曾向镇里及相关部门投诉过,但没人管。

  “当时有人曾解释称,要在这里开发搞旅游,所以才造了这么多房子。”丁老伯说,事后村民发现,根本就跟旅游开发没有一点关系,周一至周五,这边几乎没什么人来,但一到周末,这里就会变得很热闹。“来的都是好车,主要是户主来度假或带朋友来玩的。烧烤、钓鱼什么都有,房子里装修非常豪华,比五星级宾馆还好,有时音乐声音还开得很大。基本上都是他们自娱自乐,我们这边很少有游客或陌生人来,也没听说他们对外营业。”

  陈阿姨及村民孙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这些“林庄”开建之时,也曾听到想将此处开发成“林家乐”,以拉动观光旅游的说法。“所谓‘林家乐’根本就是个借口,房子建好都几年了,其他什么设施都没有,只看到他们户主在自己家里躲着乐,这里原来是农田,在上面建房子根本就是违法建筑。”孙先生说,“林庄”其实就是这些“庄主”的私人“领地”。

  业主:大家都有数,就是自己用

  蒋先生(化名)是这片林庄的“业主”之一,回想起当初变成“庄主”的经历,蒋先生称,主要是当时对方的推荐太过精彩,所以很多细节没有考虑清楚。“除去每年的租金,还有个进场费2万元,每年的管理费3000元,二层楼的房子花了约150万元,我的还算一般,有的盖得更大,装修更豪华,花了300多万元。”

  据蒋先生介绍,整个搭建过程中,除了与蕃茄农庄签订了一份以“母协议”为蓝本的《林地认养协议》外,再也没有办过其他任何相关手续,也没见对方出示过如土地使用、农用地设施使用等类似证明。而且所有的建筑施工队伍,也是蕃茄农庄推荐的,对方似乎也没有提过需要相关审批手续。

  经记者了解,在这片“林庄”搭建施工的是上海融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仅凭一份林地认养协议就可以自主建房?面对记者的疑问,蒋先生坦言当初确实有点轻率,以为搭建的是木质结构的没有问题,想着可以打“擦边球”。蒋先生还透露,虽然协议写着要办“林家乐”,但私底下每位“庄主”都心里有数,这个地方建起来就是给自己用的。

  调查

  一纸协议掩盖不了“林庄”非法用地

  共“认养”多少林地?

  —以每年每亩600元价格共“租”下1200亩地,且协议一签就是49年

  记者发现,新光村这里所发生的一切,都离不开一家名为上海蕃茄农庄的公司。

  这些所谓的“林庄”是否是违法建筑?为何“庄主”可以圈地自建?带着问题,记者找到了上海蕃茄农庄公司派驻在“林庄”附近的办事点。办事点是两幢一层的木屋,办公室的装饰也非常简单,最为显眼的,是挂在墙壁上的一幅“林家乐规划总平面图”。

  整个办事点其实仅有老黄一名员工,从2009年开始他就在此,主要是负责协调及管理。面对记者的疑问,老黄直言,有话语权的应该是公司老总。他承认目前这些林庄的搭建有不合法的地方,但认为蕃茄农庄并不存在过错。“公司的所有操作都是建立在合同上的。”

  老黄所谓的合同,全名为《新河镇新光村林地认养协议》(以下称为协议)。协议的甲方为崇明县新河镇林业所,乙方为上海蕃茄农庄有限公司,见证方为新河镇人民政府,时间为2009年11月。该合同的核心内容是:蕃茄农庄以每年每亩600元的价格认养该片林地,第一期面积为500亩,上述林地用于农业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现代化农家乐。在第一份协议签订后不久,双方就再次签订了第二期面积约700亩的协议,前后蕃茄农庄就从林业所的手里“认养”约1200亩的林地。

  记者注意到,协议的期限一签就签了49年,而且在该协议签订的同时,蕃茄农庄与一家名为崇明荣馨果树专业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蕃茄农庄支付每年每亩200元,对方负责协调各种关系及养护林木。

  协议签订后,蕃茄农庄就将这片林地进行分片,每片约10亩,共计划分了87片,并着手向外招商分租,协助租客搭建“林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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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孙红丽、唐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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