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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台新政:新建楼盘增设停车位将可买卖

2014年12月02日10:11    来源:南方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深圳拟出台新政:新建楼盘增设停车位将可买卖

  对于房地产项目附设停车位的权属争议,深圳拿出了自己的办法。以后,新建楼盘的“增设停车位”将视为开发商拥有产权,并可买卖。“增设停车位”是开发商在按照规划标准建设了配建停车位的前提下,政府批准增设的停车位。这种停车位虽然可以买卖、确权,但转让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必须出售给本小区业主,配建停车位低于小区房屋总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增设停车位。

  增设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

  昨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委起草的《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这个《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其实施后深圳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的建设、权属界定和转让。《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停车位的建设、权属界定和转让进行补充约定。

  这部《办法》在处理停车位权属争议方面最大的一个创新是对停车位权属进行分类,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附设的规划停车位是否属于规划强制配建标准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其中,配建停车位是指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开发项目必须建设的停车位;增设停车位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配建停车位以外利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物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位。此次对停车位进行分类的做法在国内尚属首创,是对物权法中规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进一步细化。在产权归属方面,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全体业主共有,增设停车位则约定为开发商所有。

  买卖对象只限本小区业主

  “占用业主共用的公共场地、道路建设的地上停车位以及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均应当纳入配建停车位的范围,归全体业主共有、共用。因此,可以买卖的增设停车位不会出现在地面上。”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一位负责人说。

  《办法》中对增设停车位的出租、出售均做出了限制。增设停车位只能出售、出租给本项目的业主;在配建停车位数量少于房屋套数时,一套房屋购买人只能购买一个增设停车位;业主转让房屋时,与该房屋相关联的增设停车位也必须一并转让;增设停车位的设立,需按照规划的相关要求,对于规划中已明确的控制性区域,不能超过其上限。

  为缓解深圳停车位紧张的局面,《办法》还提出了对增设停车位实行优惠地价,地价标准按主体建筑功能基准地价的20%收取,以鼓励开发企业多建停车位。(记者/李斌)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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