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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建楼盘增设可售可租停车位

2014年12月02日11:08    来源:南方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深圳新建楼盘增设可售可租停车位

  以后,深圳新建楼盘的地下车库中将出现一种可以买卖的停车位——增设停车位。它是开发商在按照规划标准建设配套停车位的前提下,政府批准增设的停车位。这种停车位可以买卖、确权,但转让时也有一定限制,必须出售给本小区业主,且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

  1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委起草的《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1个月。

  将对停车位权属分类确权

  长期以来,关于房地产项目中的停车位权属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特别在《物权法》出台后,业主维权意识增强,有些开发商采取变相做法出售停车位,使得停车位的权属、转让等问题异常复杂。

  据悉,该《办法》实施后,其适用对象为深圳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的建设、权属界定和转让。《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停车位的建设、权属界定和转让进行补充约定。

  1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介绍,该《办法》中的一个创新之处是对停车位权属进行分类确权: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附设的规划停车位,按照是否属于规划强制配建标准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其中,配建停车位是指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开发项目必须建设的停车位;增设停车位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房企在配建停车位以外,利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物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位。此次对停车位进行分类的做法在国内尚属首创。

  配建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办法》明确,应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以及相关城市规划的规定,确定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的划分标准。《深标》与相关城市规划要求必须配建的停车位属于配建停车位,开发企业只有在满足配建标准的基础上,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增设停车位。

  《办法》规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对停车位的权属进行约定,根据停车位的不同分类分别约定权属。其中,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增设停车位则可约定为开发企业所有。

  占用业主共用的公共场地、道路建设的地上停车位以及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均应纳入配建停车位的范围,归全体业主共有、共用。

  增设停车位可向业主出售

  为了落实《物权法》关于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办法》对增设停车位依法进行销售时,作出了一定限制:1.增设停车位只能出售、出租给本项目的业主;2.在配建停车位数量少于房屋套数时,一套房屋的购买人只能购买一个增设停车位;3.业主转让房屋时,与该房屋相关联的增设停车位也必须一并转让;4.增设停车位的设立,需按照规划的相关要求,对于规划中已明确的控制性区域,不能超过其上限。

  违规改建停车位将查处

  《办法》还规定,无论是配建停车位还是增设停车位,都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予以确定。除此之外,任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位位置和使用功能的行为都属违法。若有擅自违法改建停车位或改变停车位使用功能的行为等,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1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强调,该《办法》出台后,适用于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已建成、已销售的项目,将另行研究制订历史项目的停车位权属登记办法。目前,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停车位产权证而私自销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链接

  增设停车位如何销售、转让、确权

  销售:增设停车位按个销售,其销售行为应当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申请预售增设停车位应随项目的商品房一并办理预售许可。停车位预售许可证应注明批准预售增设停车位的面积和数量,同时应在预售许可证附表(图)上明确标示停车位的位置及编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停车位(包括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的数量、编号及位置。

  转让:转让增设停车位应当签订书面的停车位转让合同,增设停车位转让合同应当采用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文本。转让合同应就停车位的楼层分布、车位编号、面积、价款等事项进行约定,并附停车位测绘平面图。此外,转让合同还应注明购房人已经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及房地产证号,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编号。当事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其相关联的增设停车位转让合同应当一并解除。

  确权:增设停车位的登记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南方日报记者 李斌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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