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市房管局、市住建委联合发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的通知”,强调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一律不得进行预售,更不能以团购形式进行销售,收取任何形式的团购款。
据介绍,近期我市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项目促销,引发矛盾与纠纷。
《通知》指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一律不得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要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每套房屋价格,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返租、售后包租、出售经营权、送物业服务费等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通知》特别强调,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团购形式进行销售,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团购款,如私自与团购单位协议收取款项,不予认可为购房款,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全额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缴纳至监管账户。
此外,《通知》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广告发布、营销经纪行为进行了规定。
市住建委、市市房管局表示,今后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巡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