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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国情的官邸制:遏制住房腐败 应建住房监察制度【2】

汪玉凯

2014年01月03日16:23    来源:光明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适合国情的官邸制:遏制住房腐败 应建住房监察制度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官邸制

  我们认为,中国实行官邸制,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更要吸纳中国的历史传统,还要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为此,我们认为中国在建立自己的官邸制时,至少要注重四点:

  第一,明确实行官邸制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资格条件。从国外经验和我国的实际状况看,我们认为,在我国建立官邸制首先必须明确实行官邸制的范围。确立官邸制范围不一定只与官员的行政级别挂钩,主要是从国家尊严、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利于廉洁四个原则出发。

  在确定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时,有两个问题至关重要:一是要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就是从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实施,原领导人以及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可采取自然过渡的办法。二是研究建立原领导职务和新任职务之间的对接机制。比如原来一位参加过部长级房改的领导人如果提升为国家领导人了,那么可在保留原来房改房的同时,享受国家提供的官邸或者公宅,任期结束后应该搬出。可在保留现行正部级领导干部享受220平方米住房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补偿。只有这两个问题解决好了,这项改革才有可能真正启动。

  第二,要积极探索异地任职干部“官邸制”的改革路径。在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中,最高的只涉及正部级。鉴于我国正部级以下的领导干部都参加了房改,所以原则上在异地任职入住官邸时,不管其是否携带家属前往,领导人的原房屋都应该保留,但任职期满后必须从所住官邸搬出。考虑到房屋在不同地区间的价格差异很大,对那些从低房价地区交流到高房价地区的领导人(比如进京),就要考虑相应的补偿政策,如确保在原地的房屋出售之后,可以容许其在京购买相应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在实行官邸制的过程中,还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考虑到未来绝大多数异地任职的年轻领导干部都没有参加过房改,因此这些人到新的任职地可以有多种解决住房的方式:一是可以选择由国家提供的公宅。二是可以按市场价租房或买房,国家提供租房补贴,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就不能继续享受租房补贴。三是对一些退休后愿意回原籍颐养天年的官员,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

  第三,官邸和公宅一律由国家统一建造、购买或租赁,并按照严格的制度配置设施和修缮。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费入住,即使交费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国国情,我们认为,对于国家拥有的官邸和公宅实行免费入住较为合适。这些官邸和公宅的内部设施配置与维修,国家要建立统一制度,予以规范。

  我国过去虽然没有建立起官邸制度,但国家所拥有的公房数量还比较多。因此,在建立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过程中,首先要按照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对象等,明确现有房源;对历史上形成的包括已经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住房现状等,进行详细的统计和调查。只有做好这些基础性工作,处理好多方面关系,才能减少建立官邸制的阻力。

  第四,建立严格的住房监察制度。首先要全面清理领导干部的现有住房。特别对那些曾经在多地任职、交流、进京的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场标准加倍收取租金外,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其次要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同时要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第三要推进干部住房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一方面公开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对象,国家对官邸和公宅的配置标准、补贴标准,其他级别官员的住房标准,干部购买或建造住房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处罚的具体规定等。另一方面要畅通群众对干部住房腐败的投诉、举报、反映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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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晔、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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