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2日讯(记者 佟明彪)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及的土地制度改革一直广受关注,而其中更涉及到一些非常重大的法律修订工作,对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土地制度改革中的法律修改工作,国家可能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一是中共中央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二是借鉴上海自贸区的做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实行某些法律,根据结果最终决定如何修改,三是在局部地区突破个别法律法规的限制进行试点。
陈锡文表示,中央1号文件对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具体的安排,其中会涉及到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比如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进入市场,和国有土地享受同等权利和同等价格的政策。这就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和宪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另外,农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问题涉及到《担保法》。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则涉及到现行法律中对宅基地使用的规定。“因此,中央特别强调对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谋定而后动,必须非常慎重稳妥地推进试点。”陈锡文说。
对于具体做法,陈锡文表示从已有改革经验来看有三个办法,第一,中共中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修了全国实行。第二,借鉴上海自贸区建立时的做法,“自贸区建立时涉及到三项法律在一定的阶段内不实行。这要经国务院研究同意之后,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同意有三项法律在三年内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不实行,根据这三年的实验,如果这种做法可行,就修改法律,如果不可行就退回去。”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局部地区突破个别的法律法规的限制进行试点。“并不是说所有法律都得修改了才能去做,你如果是搞试点,可以在局部地区现行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去推进。经过一定的试点之后,再总结经验,如果认为这些办法好,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合适就改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有的可能觉得这个还不能动,就可能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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