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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省将试点推土地确权 承包经营权或可抵押融资【2】

林远

下一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融资试点或将在农村改革实验区推进,四川、浙江、重庆等地都可能成为试点地区。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表示,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进行了限制。
2014年01月24日08:25    来源:《经济参考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两省将试点推土地确权 承包经营权或可抵押融资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说,承包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之后,原承包者拥有长期稳定的承包权,能够稳定获得承包权的财产收益,并以此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而经营者则可以用自身持有的、相对独立化的经营权为客体来设定抵押。

  张红宇表示,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并不影响承包农户和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经营者到期不能偿还抵押债务,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也不能取得承包方的地位,只能是以土地经营获得的农产品收入或地租收入优先受偿。

  赵忠煦表示,实际上,金融机构出于风险和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不大愿意接受农民的抵押。但是,如果经营权流转到了农业企业等经济体量更大的主体手中时,获得金融机构青睐的机会就大了很多。

  他还说,目前来看,这种形式的农业融资方式暂时还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一是由政府设立农业担保公司,为农民的抵押行为作担保;二是由政府成立专项风险基金。现在包括湖北、吉林、云南等省都已经在省内开始推进农地抵押贷款的相关工作。尤其是云南,该省农民用土地抵押贷款的额度高、规模大。

  有关专家预测,下一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融资试点可能会在农村改革实验区推进,包括四川省、浙江省、重庆市等地都可能在试点范围以内。不过,现在我国还没有设立农地抵押登记机构,为预防风险,应该尽早将此事提上议程。

  修法

  多项法律法规有待修改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多次提出“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专家表示,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如果希望按照中央的要求推进工作,那么意味着包括《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都将面临修改。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进入市场,和国有土地享受同等权利和同等价格。

  1995年实行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则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日前表示,如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同时这部分土地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那么今后中国的城市土地就不完全是国家所有,也会有集体所有。所以,就要修改“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款。

  陈锡文还指出,在推进“三权分离”的改革时,因为承包权是基于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成员权不可抵押,但是承包农地的经营权可以抵押。农户自己经营这片土地,他可以拿农地经营权去抵押;如果他把经营权流转给了别人,别人在得到其同意的前提下,经营权也可抵押,这就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的修改和调整。

  另外,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表示,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进行了限制。由于当时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农民外出打工者少,农民基本以土地耕种作为谋生的基本手段。基于保护农民的生存权考虑,《土地承包法》要求在抵押之前首先要确定农民的土地抵押资金用于生活还是生产,如果用于一般消费,一旦不能偿还则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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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沰、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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