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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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稿中,取消了办理房屋赠与时房屋合同必须公证的要求。
办理房屋赠与不再需要公证
过去,如果办房屋赠与手续,必须要先做公证才能办理。
对此,相关负责人介绍,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规定开始于1991年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一规定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证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有律师和市民对这一规定提出质疑,认为该文件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应执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房屋赠与时,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到场的情况下,登记部门已经有能力审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无需要求办理公证。
但是,如果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则委托书必须公证,以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如果受赠方不能到场,因为其受赠属于获益的行为,则其委托书无需公证。
2
此次修订稿还取消了购房人办理房产证时要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的规定。
办房产证不需维修资金收据
这位负责人表示,修订稿规定开发商在办理商品住宅的“大产权”时,不再区分是否是预售项目,全部都要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也就是说,在开发商办理“大产权”时,维修资金就必须要按整栋楼交齐。
这位负责人称,因为办理“大产权”是在业主办理房产证之前,在保证整栋楼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情况下,没必要在办理房产证时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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