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与2014年的交接之时,人们庆祝跨年之际,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大唐盛世花园小区门口,却因新、老物业交接发生冲突,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伤。冲突背后的“导火索”--小区业委会与盛唐物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日前有了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盛唐物业无权要求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审开庭期间,业委会、盛唐物业均无工作人员到庭,双方各自委托一位律师参加庭审。双方律师围绕老物业要求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合法依据,展开激烈辩论。
盛唐物业坚持其“事实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法,并认为业主大会决议违法,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愿;而业委会则认为盛唐物业即使要留也应通过竞标,但盛唐物业资质不够,事实上并不能承接小区的物业服务。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已终止。
基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以及业委会成立后续聘或选聘物业公司尚需合理时间的客观实际,为确保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该过渡期内为小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符合行业惯例,这并不表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之间建立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业委会向盛唐物业致函,明确表达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终止、盛唐物业须以竞标方式参与小区下一届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思,故盛唐物业所谓“默认”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业主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属于小区业主撤销权的行使范围,盛唐物业无权以业主大会决议程序违法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朱瑞 记者 刘力源)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