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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玉凯:清理干部已有住房是实施官邸制的前提【2】

骆沙

2014年02月20日08:14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汪玉凯:清理干部已有住房是实施官邸制的前提

  要实现“流水的干部铁打的房”

  中国青年报:官邸制在其他国家以怎样的形式存在?

  汪玉凯:美国对民选的联邦、州、市主要官员,如总统、副总统、州长、副州长和市长,法律规定政府应提供官邸,任职期间可享用,任职期满则应搬出。德国实行“官邸制”对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级公务员,包括总理、联邦政府各部部长。法国除政府领导人外,对部长也没有统一的官邸制度,而是实行住房补贴。韩国只有总统、总理、国防部长、外交部长4个职位有专门的官邸。

  这几个国家虽然实施范围不一,但均遵循“任职入住,卸任搬出”的原则。此外,多数国家对部长级以上官员普遍实行“官宅制”,即提供住房补贴,卸任后取消。官邸和官宅都是国家所有,或由国家租用,按照规定配置内部设施,费用由国家承担。官邸制要实现“流水的干部铁打的房”。

  中国青年报:如何确定我国官邸制的适用范围?

  汪玉凯:确立官邸制范围不一定只与行政级别挂钩,主要应从国家尊严、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有利于廉洁四个原则出发。

  我们研究认为,官邸制范围宜限定在四类: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四是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局长等。

  中国青年报:除了这四类官员,其余干部的住房问题将如何解决?

  汪玉凯: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实行公宅制。主要指那些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

  在确定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时,有两个原则至关重要:一是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就是从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实施,原领导人以及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可自然过渡。二是建立原领导职务和新任职务之间的对接机制。比如原来一位参加过部长级房改的领导人如果提升为国家领导人了,那么可在保留原来房改房的同时,享受国家提供的官邸或者公宅,任期结束后应该搬出。可在保留现行正部级领导干部住房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补偿。只有这两个问题解决好了,这项改革才能真正启动。

  中国青年报:对于异地任职的干部,如何落实其房产的核实、监督问题?

  汪玉凯:在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中,最高涉及正部级。鉴于我国正部级以下的领导干部都参加了房改,所以原则上在异地任职入住官邸时,不管其是否携带家属前往,领导人的原房屋都应该保留,但任职期满后必须从所住官邸搬出。

  在实行官邸制的过程中,还应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考虑到未来绝大多数异地任职的年轻领导干部都没有参加过房改,因此这些人到新的任职地可以有多种解决方式:一是可选择国家提供的公宅;二是可以按市场价租房或买房,国家提供租房补贴,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就不能继续享受补贴;三是对一些退休后愿意回原籍的官员,国家应制定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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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孙红丽、唐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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