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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统一托管

房款托管利息归谁 归公缺依据【2】

钱 伟

2014年02月26日08:1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房款托管,利息归谁(蹲点·沉下去,观察中国)

  利息归公缺依据

  市场手段能解难

  目前该做法的主要政策依据就是合肥市房产局2005年10月发布的《关于推行存量房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所产生的利息主要用于宣传,办公设备硬件的配备、软件开发,服务人员的培训费、工资等。

  汪菊喜表示,住建部和安徽省住建厅有关文件均要求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市房产局出台的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文件也经过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查,符合有关规定,自然也包括其中的各个条款。“房产局在对于托管资金利息的使用方面一直很慎重,事实上并没有用于通知中那么多方面,到目前也没有接到市民相关投诉。倒是先后有20多个兄弟城市的同行来合肥考察学习并将合肥房款托管的办法进行了推广。”

  合肥市房产局相关人士也表示,办理托管业务会产生文书、票据等费用,房产部门为开展托管工作投入的经费远不止30万元,有些没有从利息收入中列支,是财政拨款。“这项工作本就是房产局为了保障群众资金安全提供的额外服务,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成本。如果将8年内的利息分摊到买卖双方,相当于每方支付几十元,这与其他一些城市动辄数百元的托管费用相比,其实是为群众省钱了。”

  记者采访中发现,合肥市房款托管办法是在当时个别房产中介公司挪用客户购房款甚至携款潜逃的背景下出台,主要考虑的是防范风险,而对于不为买卖双方计息的条款,并不是考虑的主要内容,缺乏相关法律方面论证。按照合肥市房产局的说法,作为负责全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并没有法律、法规赋予其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职能,纯粹是出于服务群众的需要。

  安徽省社科院副研究员顾辉认为,房管部门未收取托管手续费,将单笔不高的利息纳入财政管理并部分用作办公经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严格来说,手续费和利息完全是两码事,不能等同或是抵销。“归公的利息收入未能及时公开用途,也比较容易留下‘暧昧’的空间。”

  “目前,政府财政收入主要为税、费两部分,托管房款利息收入不属于这任何一类,直接将托管房款利息纳入财政管理缺乏有力法律依据。”安徽省社科院法学所吕成也认为,政府公共服务成本本应由公共财政承担,不应变相扣除交易方利益。

  至于托管房款利息收入应当归谁,顾辉则认为,应当归买家所有。“交易讲究付款后消费,买方一直到交易完成才能拿到房产钥匙真正开始消费,所以房款托管期间交易尚未达成,产生的利息应归买方。”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解决资金安全问题,政府完全没有必要独揽降低风险的责任,何况还显得不够公开透明。”顾辉表示,市场的效率最高,所以解决资金安全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例如通过银行冻结等方式,政府主要进行监管和指导。

  目前,合肥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已经公开表示,将对托管政策进行完善,交易双方是否能够获取资金托管期间的利息,将进行调研论证。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李江海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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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孙红丽、唐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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