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推翻起诉书对他的指控
咸宁市检察院指控刘汉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罪。
在对刘汉等10人案前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刘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被告人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公诉人分两组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25份证据,从经济特征、行为特征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将所获利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生活费用、租房、购房、偿还赌债和其他福利,购买枪支、刀具、车辆等作案工具,窝藏、包庇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提供作案和逃跑经费,出资摆平事端,补偿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造成的“损失”,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还证明该组织为维护非法利益、确立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实施了多起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刘汉等4名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其余被告人均表示无异议,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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