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定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市建〔2014〕108号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分别报市住建局、市物价局备案并公示。
四、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五、开发企业应当在与购房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建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向市物价局履行申报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位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码、每套商品房房号、建筑面积、单价、总售价、前期物业合同以及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批文件。
八、对存在违规预销售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建局、市物价局将有关情况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 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九、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本企业商品房交易情况分别报市住建局和市物价局,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