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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命建筑频现困局待解 一系列“安全阀”层层失守【2】

2014年04月18日16:50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短命建筑频现困局待解 一系列“安全阀”层层失守

  第二关:施工监理

  如朱宏亮所述,在借鉴咨询工程师制度基础上,我国决定建立自己的工程师制度,名称叫作监理工程师。

  从原建设部1988年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算起,监理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历史,但邓晓梅坦言,监理制度在中国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朱宏亮介绍,在国外,咨询工程师制度是全方位的服务。“比方说工程款支付,就是由工程师签字控制的,但在我们的实践中,真正的财务权力停留在甲方手中,削弱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监理工程师制度的前身,咨询工程师是建设方(也称为业主)聘请来为他管理工程项目的,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对业主勤勉、尽责、忠诚是监理的天职。

  朱宏亮说,在我们的监理工作中,监理被要求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场上,同时维护建设双方的利益,去制衡双方,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这就颠覆了监理的地位,也不符合监理的本质规律。

  “监理制度起作用的前提,是建设与监理双方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要求监理在‘拿人钱财’情况下维护社会公正,其结果只能是建设方不愿请监理,而只是出于法律强制性要求不得不请。结果,监理两头不是人,施工单位讨厌,建设单位也不欢迎。”朱宏亮坦言,现实中,恶性竞争、弱势监理等许多尴尬都与此有关。

  他认为,未来的方向,就在于回归我们引进监理制度的初衷,即建立我们自己的咨询工程师体制。新的建设法正在修订当中,将来可能考虑用项目管理制取代目前的监理制度,与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进一步接轨。

  所谓的项目管理制度,就是从立项、咨询、估算、项目申请评估等环节开始,为业主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建设服务。如果工程建筑出现问题,业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工程师追究责任。

  第三关:竣工验收

  在奉化塌楼事件中,浙江省建筑行业一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该是奉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奉化居敬小区倒塌居民楼建造于1994年,彼时实行的是建筑工程竣工核验制。朱宏亮介绍,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竣工后,由当地质监站承担核定工程质量合格或优良等级职能。

  质监站充当着工程交付使用前“最后的把关者”的角色。这正是质监站被认为应该承担责任的原因。

  据了解,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1997年曾发生过一起类似住宅楼倒塌事故,事故原因正是工程质量低劣,特别是基础砖墙质量低劣,施工中大量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在这起事故发生后,负责验收核定的当地质监站多名人员,因玩忽职守被判刑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到2002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我国改为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即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由房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朱宏亮认为,前后两种核验制度差别巨大:“现在的竣工备案制是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质检站写一个验收监督报告,并不承担责任,只是一个观察人、见证人;而此前是由质监站核查、验收,把最后一道关,比企业自己把关显然更加可靠。现在是形式审查,而之前是实质审查。”

  朱宏亮曾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起草的讨论,他透露,这一问题在当时即引起激烈争论。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通过最后的核验对建筑全过程进行把关并不实际,而部分学者则认为“最后一道关”必须由政府部门来把。

  朱宏亮站在大多数学者一边,他认为这是核验制度上的问题,是根本,不解决难以改变整个建筑安全管理现状,“这涉及到从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作出调整”。(记者范传贵实习生单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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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孙红丽、唐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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