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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2014年06月20日14:36    来源:经济参考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1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土部表示,为防止地方在经济发展中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土地收益,增强规划科学性和刚性管控,需对用地规模整体调控,实现“控总量、挤存量、提质量”。

  国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在介绍《规定》起草背景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土地资源粗放利用的现状还没有根本转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地耗不仅高于发达国家而且高于一些新兴经济体国家,一些地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扩张过快,城镇建成区人口密度大幅下降,脱离了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据统计,目前我国城镇低效用地占到40%以上,农村空闲住宅达到10%至15%。处于低效利用状态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约5000平方公里,占全国城市建成区的11%。

  因此,《规定》首先明确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其次,《规定》健全了用地标准,并建立起更为严格的用地约束制度。明确了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此外,在“优化用地布局,盘活存量空间”方面,《规定》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在“完善市场配置,促进用地提效”方面,《规定》扩大了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首先,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性质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产业)等经营性用地,将实行有偿使用。其次,通过地价引导土地资源有效利用。要求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责编:朱江、唐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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