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仅两次请假去外地寻医
阳朔县公安局7月3日在《关于对石宝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监督管理情况的通报》一文中称,石宝春于2010年7月12日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膀胱癌,暂予监外执行。阳朔县公安局负责对石宝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监管工作。2014年3月,石宝春因膀胱癌复发,再次入院进行治疗。
这则通报称,互联网上部分论坛网帖反映石宝春从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曾经离开桂林去柳州、南宁、河池、四川成都、广东广州等地。经阳朔县公安局进一步核实,石宝春曾两次向阳朔县公安局阳朔镇派出所请假前往南宁、广州两地寻医就诊,“网帖中所反映的其余离开桂林外出地点,石宝春均没有向我局阳朔镇派出所请假报告”。
■ 追访
律师:地方公安监管不到位
保外就医审批流程漏洞较多,事后监管乏力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蕾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在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石宝春应该是属于第一条情形而获得暂予监外执行,但他在规定期间内未经报批随意出省的行为,明显违背相关规定,地方公安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张蕾说。
另据新华网报道,法律界人士认为,违法保外就医乱象频生,除审批流程漏洞较多外,事后监督也乏力,导致一些罪犯借“保外就医”名义逍遥“狱外”。
(原标题:广西官员被曝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
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