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一张商品房入伙通知书,打破了张秀宁(化名)一家的宁静。他惊讶地发现,郑和国际广场为其发放的入伙通知书上,房屋交付时间写着2014年7月22日,而其早先所签订的购房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则是2014年6月30日。对此现象,他指出此举看似普通的延迟交付,实则为开发商蓄意制造的“陷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金陵晚报记者随即展开了调查。
开发商擅自改动交付时间
此前,张秀宁在郑和国际广场买了一套157平方米、总价300多万的商品房,合同上规定的交付时间则是2014年6月30日。
从缴纳首付到办理贷款业务,整个过程十分顺利,张秀宁在家安静地等待房子的交付,业主社区传出的流言飞语,并没有给这个受过高等教育的男人带来太大影响。“开发商总不敢玩什么猫腻吧?”张秀宁的自信与淡定,源于自己对合同文本的研究与掌握。
然而,事情在6月27日发生转变。当张秀宁的妻子将一份商品房入伙通知书放在他面前时,细心的张秀宁发现了问题:交付房屋的时间变成了7月22日。
张秀宁不禁心中一凛,多年的商海沉浮在为他练就一副火眼金睛的同时,也令其行事十分谨慎。张秀宁翻出去年9月份签订的购房合同,上面写的交付日期是2014年6月30日。张秀宁向金陵晚报记者提出质疑:“我认为这是开发商设置的陷阱。”金陵晚报记者了解到,郑和国际广场许多业主都存在同样的情况。
不具备交付条件就让业主收房
针对自己提出的“陷阱说”,张秀宁依据合同作出了详细的阐述。他让记者仔细看合同第六条第二款:“商品房交付时应取得以下条件: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对此,郑和国际广场多位业主均告知记者:“楼盘的营销负责人自己说了,这个合格书与证明材料,开发商都没拿到。”郑和国际广场的营销工作人员也证实购房者所言非虚。
张秀宁建议记者再看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未取得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乙方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这意味着,如果某位业主凭入伙通知书完成了收房行为,则开发商可以不用赔付违约金。
张秀宁与多位业主均向记者表示:“开发商知道自己延期交付肯定要赔钱,所以他们用这种方法减少损失。有些年轻人冒冒失失就收了房。”张秀宁与其他业主觉得自己在智力上受到了侮辱。
针对自己的判断,张秀宁给出了一份7月4日的录音为自己佐证。在这段5分钟左右的录音里,张秀宁质问销售员:“你们发了入伙通知书让我们来取房,但是又不向我们透露任何施工进展信息,是何用意?难道是想骗人收房,以此减少损失?”销售员黄咪(化名)则向张秀宁坦言:“我们只是听领导指示行事。我也不清楚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