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法律将凶宅问题视作公序良俗
“有没有可能从法理上给出‘凶宅’的定义和评判标准,这样也利于维权。”徐东华表示,现在他的公司做出的举动,更多是一种道德上的行为。但他仍然希望能从法律上对“凶宅”有所认定。
“从目前国内的案例看,故意隐瞒‘凶宅’信息,基本会被判撤销合同。”中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德华律师熟悉房产行业法律,他表示,国内法律学界对于“凶宅”的主流认定较为一致,尽管不同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等“物理瑕疵”,但故意隐瞒凶宅信息进行交易,破坏了买卖双方达成协议需诚实信用这一基础,合同可判撤销。
去年6月,家住朝阳区的李女士想换套大房子,于是花了480万购买。房子买下来之后,却无意中从小区居民那里得知,这套房子一个多月前刚刚死过人,是一座所谓的“凶宅”。感觉受骗的李女士将卖房者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于德华律师表示,关于“凶宅”的案例很多,但现在法律学界都在争论如何判定“凶宅”。法律并不将凶宅列入封建迷信,而是将其视作公序良俗。故意隐瞒凶宅,构成了买卖合同中的误解,甚至是重大误解,那合同可以被撤销。
“有很多律师提议,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凶宅这一信息纳入房屋登记系统。”于德华表示,在台湾地区和一些欧美国家,凶宅的信息会被纳入房屋登记系统,交易时,买卖双方都能查到,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需要提及凶宅。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港、台地区的网络上,形成了专门搜集“凶宅”的论坛。网友将信息按照地区和街道划分,能够检索到较为详细的“凶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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