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多亿元公共维修基金
使用率不到1%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据统计,全国缴存的公共维修资金已经超过1万亿元,但使用率却不足1%。截至2013年7月份,天津市缴存资金145.4亿元,仅使用0.77亿元,使用率仅0.53%。
目前我国房屋维修资金,采取“分城市管理”、“分楼盘管理”、“一次性收取”、“分散使用”的方式,在业主购房时一次性收取房屋维修资金,缴存金额按照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存之后物业公司按照当地房管部门的要求存入指定银行。当前全国多省市存在巨额公共维修基金“沉睡”的现象,造成了金融资源浪费,也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市场上有关唤醒公共维修基金的呼声不断高涨。
巨额公共维修基金正在“沉睡”,部分资金无法入市也同样是受制于一个旧法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来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对维修基金做了如下规定: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新修订的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也是这样要求: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另一个规定只能在专户管理银行存款。若此条款不修改的话,资金无法进入股市。因此,修改《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我们提两条建议:
一是各省市可以统筹维修基金账户,将资本集中托管,提高资金增值收益率。
二是用好1万多亿元公共维修基金,尽快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出台配套法规,要将资金的保值增值要求和投资范围纳入新法规,准许部分资金可进入股票市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2007年10月30日原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专门规定维修资金制度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仅为部门规章,未能上升为行政法规,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与公共维修基金相配套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缺乏全国统一规范的维修资金财务管理、运营、会计核算、使用范围和行政监管的制度和标准,这是公共维修基金无法发挥有效作用的根本原因。
针对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共性问题,记者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住房公积金和房屋维修基金涉及个人财产,收缴单位和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收缴收存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不仅要公开收支情况,而且要公开包括收缴费用的损益情况,应该及时全部向社会和公众公布。不仅要公开当年度的损益情况,而且要公开对未来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损益预测情况。
第二,建议对4万多亿元住房公积金和房屋维修基金的结存实行基金化的管理办法。设定保值增值的目标和考核办法。应该引入第三方进行基金管理。
第三,建议将收缴使用资金与资金管理运营分成两机构进行,使结存的巨量资金保值增值,更好地体现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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