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银泰公司
有人用非法手段干扰正常经营
第一轮法庭辩论开始后,新银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新银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各方商定事项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
这位代理人提及双方在开业前就对以“新银泰购物中心”作为商号达成一致,不使用“银泰”商号。他解释说,租赁合同对商号使用约定的表述中没有对承租人与上市公司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作出特别说明。问题在于,华厦公司在送达《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之前,从未对使用的商号提出异议。能对此进行佐证的证据有:华厦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向新银泰公司出具了书面声明,同意使用“新银泰购物中心”作为商号。
在新银泰公司委托代理人看来,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要求新银泰公司与“银泰”“银泰百货”确立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论及新银泰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这位委托代理人作出如下陈述:
——华厦公司不履行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的合同义务:由于华厦富雅东方工程没有通过消防部门验收,致使购物中心无法正常开业。为了不损害双方共同利益,尽早开业,新银泰公司为华厦公司垫付1500万余元资金,完成了应由华厦公司承担的通过消防工程验收的合同义务。如今,这一诉讼纠纷尚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之中。
——2010年12月18日,诉讼尚未开始,华厦公司在报纸刊登《敬告》及在商场玻璃上张贴《敬告》,渲染合同双方因出现合同纠纷进入诉讼阶段,给商户造成恐慌。
——2011年3月22日和4月1日,华厦公司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对商场进行围攻,并将商场各大门上锁封门、阻止顾客出入,张贴通告、封条,恐吓、驱赶商户,并对商场工作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故意损坏商场财物。华厦公司多次将洛阳市中院查封新银泰商场的公告及封条撕掉,砸碎商场橱窗和门玻璃。
辩论
新闻采访事实能否作为证据
审判长在法庭辩论前特意强调各方不得作出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在法庭上,新银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去年9月摄制并播出的专题片《新银泰商厦之劫》递交给法官,表示新闻记者的采访可以提供有关案情的一些调查情况。
记者搜索视频查询并仔细观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法治中国”栏目播放的《新银泰商厦之劫》专题片,片中新银泰商场即时监控录像显示,一些胸戴华厦公司工号的青壮男子涌入商场。
针对对方声称采用非法手段情形的描述,华厦公司两位代理人进行了回应。
华厦公司第二位代理人表示,“对方说的打砸问题,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不允许存在这种现象,法律也不允许”。据他解释,“有一个短暂的冲突,对方(没说是谁——记者注)阻止商场不能开业,之后双方都报了警,公安部门和官员到现场解决,很短时间就恢复了正常”。
提到砸玻璃,这位代理人说:“商场关了许多时间之后,我们为重新招商,在这种情况下把门的玻璃和橱窗都要砸掉。”
谈及撕毁法院封条之事,这位代理人说:“我撕法院的封条,那我变成什么啦?”接着,他说:“咱们不能歪曲事实给法官做误导。”
记者发现,作出以上陈述的华厦公司委托代理人,曾以华厦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在《新银泰商厦之劫》的镜头中,他在回答采访记者询问华厦公司撕毁法院公告及封条时说:“我们自己撕的(封条),我们也不守法了。我们撕了一周了,也没人来找我们,就这种状态。”
“没听说过媒体的(报道)可以做这种证据。”华厦公司另一位委托代理人表示,“媒体的报道不知能不能做这个(诉讼)具体的证,它是什么方式(拍摄)下来的,进行剪接和剪裁,都是有倾向性的。”
庭审中,有4家施工单位代表到庭旁听。他们未经法庭允许,在旁听席上质疑华厦公司委托代理人,他们的言行被审判长严厉制止。
庭审近两个半小时结束。
记者在庭审结束后询问得知,这4家施工单位因这场纠纷牵连,总计有3000多万元的工程欠款无法收回。他们告诉记者,不光他们受到损失,还有很多商户、供应商受到损失,进入诉讼官司的案件多达二十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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