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房产

热点观察:户籍改革不应觊觎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

严伟

2014年08月19日07:04    来源:经济网-中国经济周刊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热点观察】户籍改革不应觊觎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

  【热点观察】户籍改革不应觊觎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

  不能让农民用“三权”换城市户口

  无论是否给进城农民城市户籍,无论怎样进行户籍改革,我们都不应该去动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都不应该把给予进城农民城市户籍和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联系起来。这是两件性质完全不同的事情,根本没有可比性。

  刚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用了整整一节文字,强调在户籍改革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尤其不能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简称“三权”。《意见》同时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笔者认为,这一表述或提醒非常重要,户籍改革本就不应该和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发生联系。

  农民对承包地应拥有长久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至少100年

  2013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承包地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但是我们应当承认,至少在承包期间,在一个长久期间,承包地的收益属于农民个人所有,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用承包地交换城市户籍,哪怕是“自愿、有偿”,但其实质就是用农民的私人收益换取城市户籍。

  在长久承包期间,农民如何处理自己的承包地,就像处理自己的其他家庭财产一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农民有权自主决定把承包地的使用权或抵押,或出租,或出售。所谓“自愿”、“有偿”,貌似温和,但真正实施起来,十有八九是“行政命令,粗暴剥夺”。

  特别应当强调的是,农民的宅基地是和农民的住房联系在一起的,是农民生存的基本条件。如果要求用农民的宅基地换取城市户籍,实质就是等于要求农民交出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来换取一张纸。而这张纸既不能保障给进城农民稳定的工作,更不能保障给进城农民提供稳定的住房。

  笔者也没有发现世界上有哪个国家规定,拥有城市户籍就要放弃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同样道理,我们也不应该考虑拥有城市户籍是否需要放弃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户籍改革和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没有关系。笔者认为,应当明确,无论是否给进城农民城市户籍,无论怎样进行户籍改革,我们都不应该去动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都不应该把给予进城农民城市户籍和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联系起来。这是两件性质完全不同的事情,根本没有可比性。

  问题的关键是承包地不能撂荒。只要承包地不撂荒,种地打粮,在谁的手里都一样,政府就没必要干预。而进城农民是不可能任凭自己的承包地白白撂荒在那里的。

  比较麻烦的是宅基地。如果宅基地只有不确切的、不定期的“长久使用权”,就很难像出租承包地一样有效出租。即使明确“拥有50年的使用权”,是否能卖个好价钱、租个好价钱也很难说。因为宅基地上的房子一般也要几十年才能更新一次。如果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不够长久,就没人租用或购买。

  笔者认为,宅基地必须具有切实的、至少100年的使用权并且法定允许农民自由出租、出售。只有这样,宅基地才有可能成为有价值的商品,才能真正流转起来,才能不被白白荒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能租出一个好价钱,卖出一个好价钱,农民会在自己认为合适的时机出手的,用不着别人操心。

  应该看到,大多数的进城农民还没有稳定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没有稳定的住房包括公租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转让三权”,无从谈起。特别是对那些进入中小城市、获取中小城市户籍的农民而言,其户籍含金量很低,和农民的三权相比根本就不在一个等级上。再说,即使他们中的大多数有了稳定的收入和住房,继续长久地保留他们的“三权”,额外有点收益,有什么不好呢?

下一页
(责编:孙红丽、唐沰)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