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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中介挪用购房款 涉合同诈骗应报案

2014年10月21日16:57    来源:扬子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律师:中介挪用购房款 涉合同诈骗应报案

  李先生问: 2012年我与私下开房产中介的王某签订购房合同,委托王某代为购买位于南京市区某处房产,并向王某支付了购房款60万元,作为购房资金。王某拿到钱后,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而把购房款用于赌博,输个精光。我多次催促房款未果,问如何维权?

  梁律师:本案已经不是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已经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在收取李某购房款后,并没有履行代李某购房的义务,而是将该款项用于赌博,并挥霍干净。这显然表明,王某对该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行为方式符合我国刑法合同诈骗罪所规定的情形,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立即报案。

  李先生问:6月18日,我在某夜总会开包厢给朋友庆生。当大家尽兴而归时,酒桌上还剩下14瓶啤酒。在服务员的建议下,把酒存放在商家那,打算下次来喝时再取,存放后,服务员还给了一张酒水存放单。8月13日晚,我和朋友再次来到该夜总会消费并打算提取存放的啤酒,但服务员以存酒单已经超过期限为由拒绝提供。我和服务员争执很长时间未果,问,酒水到底归谁所有?

  梁律师答:寄存酒水形成的是一种保管合同的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期届满,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归还寄存人。但保管前双方事先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寄存期届满后,商家也只是不再履行保管责任,存酒超期,商家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但并不能擅自把酒水处理掉或占为己有,酒水的所有权仍归消费者所有。 在线律师:梁会萍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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