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维修金可“异议表决”
草案提出,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根据现行管理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采用“双三分之二”的表决方式,也就是说“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才能动用维修资金。“新办法”草案中对“老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既可以按照老办法表决,同样可以采用“异议表决”的方式,即持不同意意见业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且占总人数不足三分之一的,视为表决通过。
草案中还提到,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组织维修。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应急维修工程费用拨付后,维修组织单位或个人应当将相关材料在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相关业主在公示中提出异议,由异议人与组织维修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依法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7种情形可启用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根据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电梯故障或停运;消防系统故障;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高空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排水管道爆裂;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同时,草案也对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作出了约束: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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