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商品房(包括新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楼顶漏雨、外墙渗水、电梯故障、管道失修……房屋公共部位的维修资金该从何而来,又该如何使用,一直是千家万户居民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尽管山东省及青岛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然而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现行办法的一些条款已经逐渐不再适用。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内容可登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看,对草案有意见可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指定电子邮箱(gc7035@sina.com)。
不交维修资金不能入住
根据草案规定,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截至统一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交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房屋账户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向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相关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分账面余额达到首期交存额度时停止续交。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