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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能否借名买房?律师:可起诉要求返还房屋【2】

林靖

2014年02月10日15:43    来源:北京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央产房能否借名买房?律师:可起诉要求返还房屋

  违反规定 借名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李松律师认为,在这套房屋无法上市交易的情况下,刘某与王老太之间的借名协议是无法继续履行的。在此情形下,王老太可依法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借名协议,并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在此,李律师指出,王老太及刘某均知晓单位的房屋不能对外出售,但双方仍约定由刘某借用王老太的名义购买央产房,对于借名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显然都存在过错。

  王老太明知该房屋只能对单位内部职工或者职工的配偶、子女出售,但她却仍同意刘某借用其名义购房,因此存在过错;而刘某也明知王老太单位所分的房屋不能由外人来购买,却为了贪一时之便宜,结果因房屋无法上市交易,反而给自己造成了很大损失。

  双方均有过错 可起诉要求返还房屋

  此案房屋交付至房产证下发已经过了五六年的时间,房价大幅攀升,对于借名协议解除,双方均有过错。李律师认为,刘某在返还房屋时,是可以要求王老太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的。对于刘某而言,他最大的损失莫过于房屋升值的损失。鉴于双方均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酌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对于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申请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值进行评估,进而更好地确定房屋升值的数额,以便确定责任分担。

  借名协议是否有效

  关键在买的什么房

  分析

  本案双方借名购买的央产房,性质属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这类房屋俗称“二类经适房”。虽然其中含有“经济适用房”的字样,但并不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李松律师认为,本案中这套房屋属于央产房单位的福利分房,因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所以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而并非是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其不能等同于纯粹意义的经济适用房。如果刘某借王老太之名购买的房屋属于纯粹意义的经适房,则借名协议违反了我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而如果双方购买的公房属于商品房或者按商品房管理的房屋,并且原产权单位对于此类房屋上市交易没有限制,对于这种情况,李松律师认为,当事人在取得房产证之后可以自行办理过户,则借名协议或可继续履行。而近期李律师处理的一起借名购买单位公房案,最终法院就认为借名协议应继续履行,判令公房归借名人所有,出名人要配合借名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不过,对于借名购买央产房,李松律师认为这存在很大的隐患,如果借名协议不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无法直接认定协议无效。但此举不意味着双方签订的借名协议能够继续履行,因为一旦借名购买的房屋属于无法上市交易的房屋,则借名协议很可能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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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孙红丽、唐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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