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在亲戚的份儿上,王老太同意对方借自己的名,以经适房的价格购买公房,并装修入住。不料房产证下发后,她从单位得知,这央产房不能过户!当初只是好心帮亲戚忙的王老太随即被亲戚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借名买的房
过不了户了
案情
王老太系北京市某国有单位的职工,2006年单位有一批公有住房,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单位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购买,除此之外的人员不得购买。
当时,王老太家有住房,加之购买公房需要一下子拿出几十万元,所以王老太就不打算购买。恰巧王老太的远方亲戚刘某得知了这一消息,便想借王老太的名义购买一套两居室。当时王老太考虑到都是亲戚,便同意刘某以她的名义购买这套两居室。
2006年底,王老太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刘某一次性向王老太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老太将这钱款交给单位。房屋交付后,刘某装修入住至今。为了怕日后产生纠纷,双方当时还写了一份协议,载明该房屋是“由刘某出全资借王老太名义购买,房屋实际归刘某所有”。
一年前单位下发了房产证,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王老太去单位问了,得知该房屋不能上市交易。考虑到这时儿子已经结婚了,与自己住在一起很不方便,王老太就想着与刘某商量把房收回来,给刘某适当补偿。这样儿子也能住得离自己近一些,方便照顾。但这一提议立即遭到了刘某的断然拒绝。
前不久,王老太突然接到法院的通知,原来刘某一纸诉状将她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这套两居室归刘某所有,并要求王老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当时是他非要借我的名买的,我是好心帮忙,没想得什么好处,现在刘某反倒把我告了。如今是单位不允许外单位的人买,这套房屋实在没办法上市交易,否则我协助过户没问题。”王老太带着种种疑惑寻求法律帮助,前往应诉。
而刘某认为,当年双方已协商好由他购房,现在刘老太突然称卖不了了,自己损失太大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支招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说,此案双方借名购买的房屋属于央产房,即“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允许上市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央产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依据央产房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定,此类房屋若要过户,首先需满足上市交易的条件。就北京地区而言,央产房需要由央产房所在单位报央产房交易办公室备案之后方可上市交易。
在随后的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就这类房屋能否上市交易,向相关央产房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解,获悉这类房屋目前无法上市交易。同时,该央产房产权单位亦明确规定:这类房屋只对内部职工或职工的配偶、子女出售。而刘某既非内部职工,也不是职工的配偶、子女,没有购房资格。
由此,李松律师认为,双方的借名约定违反了央产房交易相关管理规定,而且目前这类房屋无法上市交易。因此,刘某与王老太签订的借名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刘某要求确认这套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王老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一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