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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房地产税加快立法与先试先行不矛盾【2】

2014年02月21日07:15    来源:中国证券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贾康:房地产税加快立法与先试先行不矛盾

  加快立法与先试先行联动

  对于《决定》中对房地产税表述的“立法”,需要做一种动态的理解和把握。我们国家现在具体开征的18种税,具体有“法”的形式的只有3种。逐一看起来,有了称作“法”的税种,对它的“法”的成熟性和严肃性往往难以做出较高评价。

  比如个人所得税,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打开国门之际,不得不建立的。打开国门后,大批外国专家涌入,不征其个人所得税,他们回到本国要完税,既然有作为国际惯例的双边税收协调机制,当然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在自己的本土上对这些人征税,于是就需通过立法确立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演变至今,其法规条文的完善程度,仍然是远远不能合乎意愿的,还需作出较多轮次的修订。回到中国法规体系的现状,要看到另外一个角度,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立法。立法实际的涵盖面,绝对不是只覆盖到称为“法”的这些规则,而是从法覆盖到法下面更低层级的条例、暂行条例,一直到官方确定的红头文件。白纸黑字的这些规则,都是中国现阶段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之所以并不违法,就是因为有这样一个法规体系和授权链条。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人大审批通过房产税法规之后,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方案,也就是说,如何制定实施细则在国务院权限里已经得到授权。而国务院在这个授权之下,又同意了在上海、重庆两地,实施“敢为天下先”的房产税改革试点。但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则成熟度明显不足。这是现在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事实,不能因为显得粗糙和不成熟,就否定改革的意义。

  “万事开头难”,敢为天下先的改革更是不容易,加快立法,实际上就必须和明确鼓励“先行先试”,继续鼓励“摸着石头过河”这个取向上的改革,形成联动关系。加快立法和继续先行先试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需要形成一个合理互动的关系。我认为在对“立法”需要做动态理解和把握的情况之下,实际包含的一个精神实质,就是在一些存在明显争议的改革事项上面,必须给出试和闯的弹性空间。

  在立法层面上,对加快立法和继续鼓励先行先试,不能做互相排斥的理解,必须很务实地考虑到中国这个动态演进的立法过程。比如说,在两地试点和适时扩大试点范围的房产税实践基础上,有可能先从现在的红头文件向暂行条例或者条例来提升,难以一下子把这么多税都按照“法”由人大牵头来形成正规的文本、审批之后全国一起实行。这样理想化的“一步到位”状态,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企及的。

(责编:孙红丽、唐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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