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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房地产税加快立法与先试先行不矛盾

2014年02月21日07:15    来源:中国证券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贾康:房地产税加快立法与先试先行不矛盾

  ●在关于房地产税的通盘考虑中,须涉及在整个不动产开发、交易、保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各种税之外的费,纳入视野,加以整合。

  ●房地产税应坚持“调节高端”原则,不能够简单照搬美国“普遍征收”模式。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贾康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一重要文件中,非常简要地提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作为研究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要点领会这一句提纲挈领的表述。

  通盘考虑房地产各环节税费

  完善立法是现代国家治理和现代财政制度的根本特征之一,只有加快立法,才能适应我国在现阶段深化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对这里所说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中的这个“房地产税”,我认为应该作一种广义的理解。它不仅仅指在上海、重庆两地已经进行改革试点的房产税,从广义上说,与房地产相关的各种税都可以包括在内。目前实际开征的18种税里,与房地产相关的就有11种。实际上,在这个关于“房地产税”的通盘考虑中,还必须涉及在整个不动产开发、交易、保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各种税之外的费,纳入视野,加以整合。因为这些税和费合在一起,都主要为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负担。这些所有的税费,怎么合理化,必然要求有一个通盘协调的整合。从土地开发,到开发中间各个市场主体介入之后提供出来的成品交易,再到交易以后的保有,所有税费都应在全面改革审视下合理协调——或需要在清理中间取消,或需要归并,或某些负担需要调减,或某些负担也需要调增。这样的通盘考虑,是对应于税费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比如说,上海、重庆两地试点的房产税,就是要从无到有地建立起链条中间的不动产(包括消费住房的保有环节)税收调节制度框架。要走向现代国家、现代社会,构建现代税制,这是一个绕不过去的改革任务。

(责编:孙红丽、唐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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