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经理在电话中表示,车子已经开出十多公里,陈先生只能自己搭便车回温州,至于车费可去林经理所在的公司报销。林经理声称,全团就陈先生没跟上车,作为成年人,陈先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后,林经理就挂掉电话。陈先生接着多次拨打林经理的电话,都没人接听,接着电话就关机了。
无奈,陈先生拨打110报警。萧山浦阳派出所派民警了解情况后,帮他找到了附近的住宿点。陈先生于次日坐车返回苍南。回顾前因后果,陈先生认为问题就出在自己没有买房:“我明明在规定时间前回到原地,他们却提早发车,故意将我留在服务区,他们应该向我道歉。”
组织者:不是故意的,只报销车费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温州旭升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林经理。“如果真是故意的,我们一开始就把他留在杭州了。”对方解释,不是故意将陈先生留在高速服务区的。林经理说,回程时,她因为人不舒服,一直在车上睡觉。而组织人员的事情则交给一名新来的工作人员。大概这名工作人员不熟悉业务,从服务区出发时忘记清点车上的人数,所以没有发现陈先生被留在了服务区。等到陈先生打来电话时,车子已经上了高速,不能掉头。
林经理表示,陈先生可以到她所在公司的财务处报销车费,但对于陈先生“报销所有费用”的要求,林经理则表示拒绝:“陈先生没有及时上车,他自身也存有过错,所以这件事的责任,我们各承担一半。”
律师告诉你
所有费用应由组织者承担
此组织者安排的看房团虽然是免费看房团,但作为商业营销的一种方式,其本身就具商业目的。不管消费者是否支付费用,组织者都有义务在整个看房过程中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在本次事件中,暂不讨论组织者是否故意而为,作为组织者在高速服务区休息后起程回家时,有义务清点人数保障每位看房者都在车上才能起程。但最后陈先生被留在了服务区,组织者的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因此,消费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组织者承担。
依照合同法中的“合同邀约”和缔约合同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规定,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陈先生在滞留服务区后及时报警,有相关的报警记录证明此事。另外,保留的住宿和车费等票据可以作为费用凭证。如果组织机构拒绝赔偿,陈先生可凭借这些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民今后在参加类似的看房团时,无论是否免费,都应该与对方签订协议,以书面形式来明确相关的费用、安全、义务和责任归属问题,避免事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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