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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禁“啃老”引热议 立法禁啃老多此一举?【2】

李文

【立法禁啃老多此一举?】近日,《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一禁止成年子女“啃老”的条款,把这部条例的“大修”工作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2014年08月27日16:58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山东立法禁“啃老”引热议 立法禁啃老多此一举?

  华南农业大学哲学系教授 高菊:

  法规非治本手段 需明晰各方权责

  禁止“啃老”入法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反对的声音称这是“家务事”,不应该用法规的形式来硬性规定。其实,近年来一些家庭暴力、父母抚养、子女赡养等问题频繁爆出,表面上看是“家务事”,似乎应该用道德教化的方式来解决,但实际上早已超出了道德领域和家务事范围,对于一些比较严重而且普遍存在的道德问题,确实需要法律的介入,以便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还需要厘清哪些是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并非唯一的、治本的手段。只有将“啃老”的原因分析清楚,采取的对策才可能具有针对性,有关法律条文也才能明确、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当今社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需要厘清。在不同阶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随着不同的年龄阶段而发生变化:在子女未成年阶段,父母有养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随着子女成年,父母的养育职责逐渐弱化和结束;当父母进入老年,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职责逐渐上升(可以根据父母的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来定)。子女成年之初,在他们真正成家立业前,有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时期,因为儿女们尚处在求学、待业、立业的起步阶段,某种程度上对父母的暂时性依赖是可以理解的。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个过渡阶段,社会不能回避其责任。但在当下我国社会,这个过渡的时段有时被拉得很长。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保障没有及时跟进造成的。本来应该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责任被转嫁到了家庭内部,使得每个家庭矛盾重重不堪重负,长此以往,温情脉脉的亲情关系会大打折扣。

  客观地说,要解决较为严重的“啃老”问题,单纯靠家庭力量、道德教化、明令禁止是不足够的,还需要社会保障和制度安排到位。当我们强调个人道德教化的时候,也要注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国家和社会应该担负起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回避和转嫁。否则,在一个不道德的社会,再怎么强调价值观教育,也无法指望公民成为道德楷模。所以,国家和政府在研究和制定有关对策时,子女、父母、社会各个层面的权责必须要明晰。西方社会,父母与子女之间权责明确,并不等于说父母与子女之间感情冷漠。我们东方社会,四世同堂,很多情况下却因为各种界限不明而难以和睦相处。只有权责明确,规定才能切实可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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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沰、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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