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关先生交了3000元定金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临近交付日期,中介公司突然涨了房价,称关先生交的是意向金,房价是产权人涨的。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关先生称,他和妻子都是外地人,在海南工作、定居,前段时间把父母接到海南一起生活,因为房子太小,便打算给父母买套二手房住。关先生说,3月18日,他通过众信房产公司看中了一套48平方米的二手房。当时他就跟带他看房的工作人员商定了包括中介费、税费等费用在内一共37.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子,并说明一次性付清,要求对方给他开定金凭条。可是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定金条,只有意向金合同,关先生便跟他签订了合同,交了3000元,约定3月27日交付。可是过了两天,对方却来电称,房子要39万才卖。这让关先生十分不满:“这分明是不诚信!我为了一次性付清房款,特意将定期存款取出,已经造成了损失。”
3月25日,记者陪同关先生来到位于和平大道的海南众信辉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营销总监法扬展示了当时与关先生所签订的购房意向金合同,他表示,收定金的只能是产权人,中介公司没有“定金合同”这一说。如果买家有购房意愿,交纳意向金后可以委托中介公司与产权人沟通,若双方都满意就可以约定日子签约。按照与关先生的合同,若中介公司未能谈妥,将退还意向金,买家不得要求中介公司作任何赔偿。关先生则认为当时在签合同时,他认定是“定金”的,并且特意在补充条款里加上“甲方(关先生)以叁拾柒万捌仟元的价格购买此物业(包括中介费、税费等相关费用)”一句。双方争执不下,法扬称,他们将按照合同退还3000元,如果关先生不满意可以走法律程序来解决。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并没有协定中介公司违约责任,关先生的索赔具有一定难度。他在此也提醒市民,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签订意向金合同的时候,买家应该看清合同条款,并对双方违约责任做出说明。
(来源:海口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