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骆倩雯)购房前,买方先行支付的4万元究竟算“定金”还是“订金”?别小看这一字之差。就因为收条上写的是“订金”,买方王先生获得法院的支持,从卖方手里要回了先期预付的4万元房款。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看中了海淀区的一处房产,与房主张先生就购买房屋事宜达成初步意见后,通过银行转账向张先生支付了4万元。张先生随后出具了一张收条,写明款项性质为“订金”。但王先生与家人协商后,最终决定不买这套房了。他找到张先生,要求退还订金,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说,虽然他在收条上将4万元写成了“订金”,但实际上这笔钱就是“定金”,无论从交易惯例上看还是根据双方口头约定,这笔款项都应该是“定金”的性质。现在王先生无故反悔,拒绝买房,这4万元就不该退还。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主张双方写明为“订金”的款项实为“定金”的性质,但未就双方曾有上述约定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双方交易未成功的情况下,张先生应退还买方先期支付的4万元订金。
承办法官解释说,“定金”属于法律用语,是对债权的担保款,应以书面形式约定。而“订金”并非法律用语,通常被理解为预付款。在司法审判中,二者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若是“定金”,则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适用定金罚则,简单地说,就是一旦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反之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若是“订金”,那么无论卖方还是买方违约,收取“订金”的一方都应如数退还。
法官特此提醒,“定金”和“订金”千万不能混淆。如果是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