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王锐(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先生:我把一套门面房租给曹某,租期五年,从2013年1月1日起。 同时合同还约定:承租人租赁此房屋只能用于经营超市,在租期未到前,双方都不得终止租赁合同,不得提高或降低房租,所租房屋不能转租。后来2013年下半年,我发现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其他人使用,并且不是当初约定的经营超市,而是开饭店,租金也是其他人交的。我认为曹某违反了不得转租的约定,所以要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但是曹某认为虽然其未经我同意转租,该转租行为无效,但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合同依旧有效,我无权解除合同。请问我有没有权利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王律师:可以,你有解约的权利。《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掉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根据你的陈述,你和曹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了禁止转租和只能经营超市的条款,其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并改变房屋的用途,违反了合同,你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的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3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