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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公积金提取办法出台 提取人限定本人及配偶【2】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2014年02月08日16:30    来源: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青岛新公积金提取办法出台 提取人限定本人及配偶

  还贷提取公积金设定“最后申请时限”

  在提取程序方面,补充规定了还贷提取、租房提取的最后申请时限,即:“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

  新增提取审核中止条款。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在提取监督方面,随着住房公积金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部分不法投机分子搭车套提、骗提公积金现象日益突出,特别是部分中介机构通过伪造虚假材料等手段,向职工收取高额手续费代提骗提公积金现象越来越突出,甚至形成一条盈利产业链,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造成重大冲击,针对上述情况,新修订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也新增了相关监督条款。

  明确放贷规则 严守贷款计划额度

  2013年以来,由于受“国五条”和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增长双重因素的影响,全国多数城市楼市成交量大幅攀升,带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放量增长。据了解,由于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持续增高,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南京、广州、杭州、武汉、厦门等多地公积金普遍吃紧,贷款等候时间拉长。受其影响,2013年下半年我市也出现了资金流动性趋紧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科学合理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源源不断的新增贷款职工的资金需求。因此,修订后的办法中明确了当借款申请金额超出计划额度时,贷款申请办理及贷款发放的时间和顺序。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过月度(季度、年度)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允许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月度(季度、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另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单位,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限制其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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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沰、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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