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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公积金提取办法出台 提取人限定本人及配偶【7】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2014年02月08日16:30    来源: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青岛新公积金提取办法出台 提取人限定本人及配偶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二)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在该职工的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将该职工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

  (三)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证明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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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沰、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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