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2月7日消息 近年来,随着全国住房、社保、就业、户籍等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以及部分投机分子搭车套提、骗提公积金现象日益突出,发布实施距今6年多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落后于形势和实践,急需进行修订调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充分调研,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
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变
在提取条件方面,根据原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围,由直系亲属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职工的父母及子女不再允许以该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
新增了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情形。
另外,将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修改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将失业3年以上(含3年)改为2年,适当放宽失业人群提取条件。
因病提取公积金 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
在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方面,将原《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各类提取情形的细节性、操作性内容纳入新制定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仅保留一般性规定。
新增“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的规定。
新增“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对“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新增“医疗费用结算单”作为提取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的全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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